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29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兰陵叶子箱包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西路198号(九洲服装城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TP6FB32。
经营者:张贤君,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宁区兰陵叶子箱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