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14号原告高林。
被告河北燕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自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公司职员。
被告石家庄精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晓金,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宏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章,该公司经理。
负责人朱振华,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燕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精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宏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种名称为:“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65750.1),因原被告��成和解协议,原告高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由原告高林负担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