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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平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96号
案件名称陈宇平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宇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96号罪犯陈宇平,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26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宇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六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0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陈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陈宇平获得嘉奖8次;

2014年9月获得表扬。

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元,已部分履��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宇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宇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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