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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祝英、吕建成与吕建成、范茶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59号
案件名称龚祝英、吕建成与吕建成、范茶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祝英,吕建成,范茶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59号原告:龚祝英,经商。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建成,经商。

被告:范茶花,经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文,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仙,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祝英与被告吕建成、范茶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祝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祝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龚祝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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