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7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与被告崔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