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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49-2、350-2号
案件名称02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49-2、350-2号原告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方金,董事长。

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永和路恒光耀工业厂区厂房五、厂房六第2、4层。

法定代表人方金,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芳璐,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

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118室。

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绍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9层907。

法定代表人高喆,董事长。

被告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纪蕰路588号-3-3302。

法定代表人谢兰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皖明,系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卜广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皖明,系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后,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案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且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北京法院针对飞毛腿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移送更有利于查清案情。

同时,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其在天猫电器城开设“爱国者官方旗舰店”的行为与深圳市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行为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院没有管辖权。

涉案商标转让尚未在商标局公告,故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案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且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北京法院针对飞毛腿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移送更有利于查清案情。

原告主张的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电器城开设“爱国者北京专卖店”等侵权行为与深圳市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该公司住所地法院不应以此取得管辖权。

起诉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依据。

涉案商标转让尚未在商标局公告,故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其在本案中不应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同时,本院不能因为深圳市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而取得对其的诉讼管辖权。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原告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两案被告深圳市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区基层法院审理,本两案的诉讼标的额均为人民币2000万元,因此,本院依法享有本两案管辖权。

对于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两案应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两案应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异议,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对于被告提出本案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因属案件实体审理的内容,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邓   婧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体(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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