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知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瑞金北村32-2号。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岩,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雷,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热河南路1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鲁宏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魁雄,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4055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