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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灿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3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灿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灿美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灿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灿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灿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缪显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振国,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永坤,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上诉人广州市灿美照明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天猫网,该网是原审被告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

原审被告工商登记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五常大道168号二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原审被告天猫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原审法院自2013年6月14日起有权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法函(2009)124号文某的内容,已指定原审法院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即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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