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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智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智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刘智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孔原,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智超,系无锡市新区鑫利日用品便利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与被告刘智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以当事人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此款已由苏酒公司预交),由苏酒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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