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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军与杨远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301号
案件名称沈志军与杨远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志军,杨远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远奎(系锦江区蜀龙喜庆商贸部经营者)。

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号美林生活广场*****号。

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杨远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案件受理费缴纳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志军撤回对被告杨远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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