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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陈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知)初字第03973号
案件名称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陈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陈明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3973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华,男,1959年3月2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椿树蜀宝堂文化用品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琉璃厂西街***号。

委托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明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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