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号津都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赵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剑,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剑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五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息诉服判为由,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撤回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