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3964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昌宁,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北京百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昌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昌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