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14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东首北侧。
诉讼代表人钟文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陵阳镇农机加油站,住所地莒县陵阳镇陵阳村东335省首北侧。
负责人:厉运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石油分公司诉被告莒县陵阳镇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