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476号罪犯霍远功,男,1968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1546号刑事判决,认定霍远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罪犯霍远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霍远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远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