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知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葛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江南酒厂,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滕镇新庄百家路**号。
投资人王小林,该独资企业负责人。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江南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