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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容与吴江市圣星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市京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63号
案件名称吴文容与吴江市圣星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市京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文容,吴江市圣星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市京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63号原告吴文容。

被告吴江市圣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太平桥。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

被告盐城市京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1088号。

原告吴文容与被告吴江市圣星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市京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文容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文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750元由原告吴文容负担。

审���判长冯月青审 判 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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