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盛凌,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腊月,系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福旺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腊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