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李青峰,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公民身份号码:×××2635。
委托代理人:王锦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陈乐锋,系个体户开平市水口镇华莱风卫浴店经营者。
地址: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峰诉被告陈乐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23060××××.4),被告陈乐锋于2015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陈乐锋已提出涉案专利宣告无效的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