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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鑫跃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四川合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鑫跃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合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跃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四川合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敏,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鑫跃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昌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合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源顺市政公司)与被告成都鑫跃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跃成实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向合源顺市政公司送达了缴费诉讼费通知书等,并告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合源顺市政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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