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四川合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敏,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鑫跃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昌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合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源顺市政公司)与被告成都鑫跃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跃成实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向合源顺市政公司送达了缴费诉讼费通知书等,并告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合源顺市政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