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256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伦,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生,住广东省阳西县××××××××××××××之三。
公民身份号码:441××××××××××××13X。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洪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