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20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宾县宾州东方兴盛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二中家属楼)。
经营者:高秀梅。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温馨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