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知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瑞春、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36、38号。
法定代表人蒯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住所地大丰市××东路4号。
负责人刘卫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