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水清、潘爱珍、李进先、涂松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513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水清、潘爱珍、李进先、涂松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陈水清,潘爱珍,李进先,涂松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51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水清。

被告潘爱珍。

被告李进先。

以上三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松君。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水清、潘爱珍、李进先、涂松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水清、潘爱珍、李进先、涂松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代理审判员  倪荣鑫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