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汇源火锅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号A幢9-1#、9-2#。
法定代表人余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严敏,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战胜,男,汉族,住山东省城市柳园水路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源火锅研究所与被告李战胜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汇源火锅研究所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源火锅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源火锅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汇源火锅研究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