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26号原告:黄强。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县国栋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沙门镇海景花苑9幢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聂国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与被告玉环县国栋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强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