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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史伯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宜知民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史伯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史伯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菲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公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伯群,系宜兴市百家缘百货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朝公司)诉被告史伯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朝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朝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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