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卫军,系张家港市乐余大盛时代生活购物广场业主。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卫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