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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忠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甬慈知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忠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忠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2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忠利,系慈溪市范市细鸾食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公司)与被告王忠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忠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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