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2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忠利,系慈溪市范市细鸾食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公司)与被告王忠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忠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