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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军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洑家新村购物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68号
案件名称沈志军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洑家新村购物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沈志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洑家新村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冰,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志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杭生,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洑家新村购物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路三华园、天运项目西北部。

诉讼代表人郑蔚霞,营运总监。

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以其已与沈志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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