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知民初字第2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维军,营业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广电东路8-2号路桥小商品市场二楼2097-20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储维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