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雍,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济南柔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振本,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柔洁纸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