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936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岑吉根、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93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104民初193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三行中的“审判员刘翰旻。
”补正为“审判长刘翰旻人民陪审员范巧清人民陪审员刘爱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