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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波、邓龙、黄贵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24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波、邓龙、黄贵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黄贵文,何先国,黄贵林,张永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小曦,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龙,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黄贵文,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何先国,男,1984年11年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黄贵林,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张永波,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龙、黄贵文、何先国、黄贵林、张永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前,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邓龙、黄贵文、何先国、黄贵林、张永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邓龙、黄贵文、何先国、黄贵林、张永波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龙、黄贵文、何先国、黄贵林、张永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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