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杨明。
委托代理人陆顺平,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陈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