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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与陈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民初字第00287号
案件名称杨明与陈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明,陈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杨明。

委托代理人陆顺平,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陈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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