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敏,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斌(系成都市青羊区林瑞富海家具厂负责人),男,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案受理原告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与被告余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余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余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撤回对余斌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