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14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特别授权),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特别授权),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城区利红炸鸡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太平桥桥头(盈口乡胜利村2组12栋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PAJ6YXW。
经营者:尹利红,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利红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后又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李炜书记员黄晓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