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514号罪犯谢伯全,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中二法知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伯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中中法知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谢伯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伯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
2014年7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4100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伯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缴纳部分罚金,且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全部履行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伯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