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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特克公司与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55号
案件名称欧特克公司与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特克公司,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5号原告欧特克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菲尔市麦金尼斯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M.弗尔,副总裁、助理总法律顾问兼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韩进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淼,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原告欧特克公司诉被告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简称风行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5年3月18日,原告欧特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风行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特克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欧特克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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