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
被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百惠灯饰商行。
经营者:吴玲珑。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百惠灯饰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百惠灯饰商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百惠灯饰商行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百惠灯饰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