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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小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渭中民三初字第00015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小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王小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三初字第0001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壮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小佩,女,42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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