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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源盛家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坤曙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泉民初字第202号
案件名称晋江市源盛家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坤曙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源盛家私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坤曙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晋江市源盛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郭垂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金,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志攀,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坤曙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子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源盛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坤曙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源盛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人民陪审员  李俊概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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