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886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赵广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龙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龙根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