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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武诉邹光兵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5号
案件名称全武诉邹光兵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全武,邹光兵,上海逗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5号原告全武。

委托代理人徐玮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立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光兵。

被告上海逗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向东,上海忠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武诉被告邹光兵、上海逗号机械设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全武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全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36元,由原告全武负担。

审 判 长  张华松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王大路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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