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延容,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丰都胖子副食店经营者,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向延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