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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兰与中山市横栏镇庆泰照明灯饰厂、中山市古镇川泰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999号
案件名称李静兰与中山市横栏镇庆泰照明灯饰厂、中山市古镇川泰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静兰;中山市横栏镇庆泰照明灯饰厂;中山市古镇川泰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99号原告:李静兰,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庆泰照明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庆丰路8号之二厂房第三间。

经营者:邱忠勤,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中山市古镇川泰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华艺广场灯饰区第**25卡。

经营者:陈学香,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李静兰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庆泰照明灯饰厂、中山市古镇川泰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静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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