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7号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徐水县高林村镇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志刚,徐水县奥启建材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志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志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志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