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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时平、广州达威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44、94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时平、广州达威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罗时平,广州达威散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44、945号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军田工业区第三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平,系深圳市龙岗区威亚电脑商行(个体户)经营者,住所地:xxxxxx。

被告广州达威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32号3栋五层自编505房。

法定代表人张礼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时平、广州达威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004536.2、zl200810065984.6)纠纷两案中,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为人民币8600元,其余部分人民币4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申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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