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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浪姿姿科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昂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52号
案件名称北京浪姿姿科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昂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昂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浪姿姿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昂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浪姿姿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宋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嘉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杜娟。

上诉人义乌市昂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昂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乌市昂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昂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上诉人义乌市昂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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