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小越镇吴山村。
法定代表人:郭瑞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晖,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雪莹,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仁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蔡钊华,经理。
被告:蔡钊华,经商。
被告:唐杰,经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仁龙装饰有限公司、蔡钊华、唐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元,由原告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负担。